民政局

  • 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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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领导
  • 联系方式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民政工作政策、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省、市民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全国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省、市民政部门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社会优待和为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批手续;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拟定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协调落实;指导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受安置工作;指导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

(六)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工作;负责落实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的规划、建设和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参加与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八)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协调扶贫济困等经常性捐赠的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各种慈善组织的有关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十)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指导殡葬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二)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儿童在我县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福利企业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社会福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指导全县收容遣送工作,协调和指导各乡镇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

(十五)负责乡(镇)村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省、县、乡边界线的勘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

(十六)承办乡(镇)村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十七)协同计划部门制定我县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募集老年基金会基金,发展我县老年公益福利事业;做好《全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老年协会组织、壮大农村老年协会的扶老“基金”和“基地”建设;组织、倡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兴办老年经济实体,使老年人为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教育后人发挥作用;负责“老人节”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尊老活动;提高全县尊老、爱老、养老社会意识,做好接待和处理老年人的来信来访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负责全县移民安置工作,主管新安江、富春江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办公室

调查研究和负责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及全县性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保卫、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及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直属单位、民政所的人事管理、编制、劳动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协助民政院校的招生分配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计划的编制及综合平衡;负责协助民政事业经费、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民政单位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负责局级基建、物资的计划管理;管理局本级及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组织民政系统目标管理的实施与考核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乡、镇和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优抚“双退”办公室(与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负责县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研究提出调整抚恤优待标准的意见,完善优待制度;审查、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全县双拥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休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

(三)救灾救济股(与社会福利股,县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

负责全县的查灾、计灾、报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管理、拨发救灾款物以及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指导全县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巩固和发展农村互助储金会,开展农村救济合作保险;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管理和使用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基金;指导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指导全县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捐赠互助活动;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和技术改造工作;检查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贯彻和实施;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各种慈善组织的有关工作,承办移民日常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股(与社会事务股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指导乡镇政权和村(居)委会建设;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指导乡镇和村(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国内和涉外收养儿童的登记与管理工作;指导对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五)殡葬管理办公室

拟定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政策;指导殡葬管理和公墓管理单位的服务工作;指导各乡(镇)村建立公益性公墓山。负责全县丧葬品市场的审批、管理工作;倡导全县干部和群众改进旧的丧葬陋习,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六)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与县地名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拟定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的政策、规章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性社团的活动进行监督;查处社团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县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审核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工作;承办边界线勘定工作,协商处理与毗邻县(市)的边界争议和边界纠纷;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勘界工作;承办边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按规定权限报批承办辖区的地方的命名、更名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和推广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

拟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性的政策规章,并组织监督和实施;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造册、申报、审核等工作;监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指导乡镇民政所和居委会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募集老年基金会基金;组织、倡导、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发挥老年人余热,巩固发展农村老年协会组织;负责“老人节”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尊老活动,提高全民尊老、爱老、养老社会意识;做好接待和处理老年人的来信来访工作。


林前伟 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王美琦 副局长: 分管局党务工作、社会组织、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及慈善工作

姜身林 副局长:分管社会救助及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工作

王国璋 副局长:分管优抚、安置、双拥、军休及综治、信访工作

娄顺生 工会主席:负责工会工作,分管局办公室、民政宣传、福利彩票、区划地名及边界管理工作

郑利仙 党总支委员:分管纪检监察、财务、婚姻登记、妇女儿童及计生工作

余乃雪 党总支委员老龄办主任:负责老龄工作、分管脱贫攻坚、救灾减灾、县社会福利中心、县救助站、社会事务福利、殡葬管理及老干部和关工委工作


联系电话:0793-844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