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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4-2017-00011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04-18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文 号: 饶县人社发〔2017〕12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上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饶县“三支一扶”志愿者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支一扶”志愿者服务单位:

根据《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之规定,经研究,现将《上饶县“三支一扶”志愿者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8日


上饶县“三支一扶”志愿者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为促进“三支一扶”大学生健康成长,保证“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是指按照江西省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拔招募到农村基层志愿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岗后,县“三支一扶”办与服务单位和“三支一扶”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县“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和“三支一扶”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县“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共同负责,在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弘扬志愿者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县“三支一扶”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特长,积极参与其他志愿服务工作。

(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按期缴纳党费。未入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各乡镇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人事档案统一转至县人才流动中心。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三支一扶”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县“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请假离开服务地的,应提前向服务单位、县“三支一扶”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县“三支一扶”办保持联系。

(五)提高安全意识,如遇到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县“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报告。

(六)积极参与县“三支一扶”办组织的联谊、交流、轮训等活动。

(七)不得以“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以及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县“三支一扶”办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第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县“三支一扶”办协调服务单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帮助“三支一扶”大学生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七条“三支一扶”大学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

第八条 考勤“三支一扶”大学生必须遵守服务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出勤,特殊情况可以请假,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5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5天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三支一扶”办审批。

(三)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除外),逾期未归视为违约。

(四)服务期间偏远山区(特指本县望仙乡、五府山镇、铁山乡、上泸镇、湖村乡原茗洋乡地域内)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每年可享受5天的探亲假,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视为违约。

(五)私自离开,逾期不归人员

1. 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三支一扶”大学生擅自离开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2. 擅自离岗10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3. “三支一扶”大学生擅自离岗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等不可预见事故责任由“三支一扶”大学生自行承担。

第九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选岗时确定的单位上岗服务。服务期间,因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县“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本县乡镇范围内调整服务地,但不得调整到本县街道办(旭日街道办和罗桥街道办)及县城所在地的单位。

第十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限原则上为2年。

第十一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县“三支一扶”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 健康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县“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治愈后回原服务单位继续服务。

(二)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体出现疾病,在6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解除服务协议。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由县“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共同负责,分年终考核和年度考核,“三支一扶”大学生年终应向服务单位和县“三支一扶”办写出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在每年7月份进行: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指政治上坚定,思想上进取,道德上规范;能,指工作能力的发挥和提高;勤,指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绩,指充分发挥“三支一扶”大学生作用,取得了好的成绩;廉,廉洁奉公

(二)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成绩突出;合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本服务岗位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考核安置:

1.每年9月份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历次年终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均为合格等次以上者,予以安置,并发放安家费和“三支一扶”期满合格证。

2. 每年9月份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历次年终考核和年度考核中有一次考核为不合格以下者,不予安置,自行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内,凡违约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县“三支一扶”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等福利待遇。

(三)取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将有关事项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服务期间内,“三支一扶”大学生如有违纪和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以处分:

(一)服务单位可建议县“三支一扶”办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相应处分。

(二)县“三支一扶”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内因个人原因给服务单位或者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承担,“三支一扶”大学生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办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要求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的需告知县“三支一扶”办,经批准方可报考。被录用的,自行解除服务协议。自解除协议之日起停发生活补贴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办要动员各方资源,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每年,县“三支一扶”办将会同上饶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择优选派一些“三支一扶”大学生到上饶县人社局所属各个职能部门进行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培训及实习时间原则上为3-6个月,并将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且录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上饶县“三支一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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