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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7-2017-00006 | 发布机构: | 粮食局 |
发文日期: | 2017-12-27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2017年度上饶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2017年度上饶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 |||||||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单位)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 (一)保护耕地 (15分) |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7分) | (1)耕地保有量 | 3.0 | 2017年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与上级签订责任状目标数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市国土局 | 市农业局 |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3.0 | 2017年6月底前按要求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成果通过市级验收并汇交报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复核通过的,得3分,逾期未交或汇交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
(3)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1.0 | 年度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按相关要求落实了占补平衡的得1分;采取承诺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得0.5分;没有落实占补平衡的不得分。 | 市国土局 | 市农业局 市统计局 | |||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 | (4)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 2.5 | (1)编制本县(市、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增加10%以上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局 | ||
(5)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 | 2.5 | (1)除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点外,建立了县级耕地质量监测点得0.8分,安排了县级耕地质量监测财政专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监测点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2)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3.耕地质量等级(别)情况(3分) | (6)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别) | 3.0 |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持平的得2.7分;等级提高的得3分;每降低0.1个等级,在2.7分的基础上扣分,每次扣0.9分,扣完为止。 | 市农业局 市国土局 |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 | (7)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到位率和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 5.0 | (1)水稻主推品种应用面积占种植面积38%以上的得2.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当年省级下达发展指标的得2.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分) | (8)粮食种植面积 | 3.0 | 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10年平均水平及以上的得3分;低于前10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下同),扣1分,扣完为止;低于前10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省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 市统计局 市农业局 | |
(9)粮食总产量 | 2.0 | 粮食产量稳定在前10年平均水平及以上的得2分;低于前10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低于前10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省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 |||||
6.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5分) | (10)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 | 5.0 | 除中央、省级资金外,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无产粮大县的设区市直接得3分。 有育制种大县的设区市制定落实扶持育制种大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市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上级指定的基地种子违法案件全部查处的得1分,查处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得分减少0.2分,扣完为止;未落实核心区租地资金和科研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倒扣0.5分;无育制种大县自动得2分。 | 市农业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水利局 | ||
7.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 | (11)高标准农田建设 | 5.0 | 实际开工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省高标准农田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面积,得5分。否则,开工量每下降1%扣0.25分,扣完为止。 | 市农业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市国土局 |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 (5分) | (12)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 1.3 | (1)动员部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机制,得0.4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 ||
(13)持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 | 1.4 | (1)出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关金融支持、社会资本等政策,保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稳定增加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足额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经费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
(14)加快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 | 1.3 | (1)赣抚平原、袁惠渠、鄱湖、丰东、袁北、柘林、南车、潦河、锦北、饶丰等10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廖坊水利枢纽灌区二期工程等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90%以上得0.5分,其余按实际完成率/0.9*0.5得分。 (2)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稳定或增加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目标任务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4)按要求完成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各年度项目目标任务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
(15)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1.0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的附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执行,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3.5分)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5.5分) |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2.5分) | (1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相关补贴政策,出台补贴发放制度办法 | 2.5 | 按国家、省里和市里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产粮(油)奖励基金按规定比例用于“粮安工程”、粮食仓储设施、粮食产业化建设的,得2.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 | 市财政局 | 市农业局 市粮食局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 | (17)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数量 | 1.5 | 除中央、省、市级财政支持外,县级财政今年用于培育扶持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财政资金比上年有增长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财政局 | ||
(18)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考核 | 1.5 | 制定了2017年实施方案,得0.5分;2017年年底完成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50%以上的,得0.5分,每少完成10%,扣0.1分,扣完为止;培育对象满意度超过80%以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四)抓好粮食收购(8分) |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 | (19)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粮食收购底线 | 5.0 | (1)向社会公布政策性库点名单,方便农民售粮,没有出现农民“卖粮难”的,得2分,否则倒扣2分。 (2)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和质价政策,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转办和自行开展检查发现的违反质价政策、掺杂使假、以此充好、欺行霸市、收“转圈粮”“人情粮”“打白条”等扰乱收购秩序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的,得2分,否则倒扣2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中储粮上饶分公司农发行上饶分行 | |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 | (20)组织落实粮食收购资金 | 3.0 | (1)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未有效落实,或出现风险贷款且未有效化解的,不得分。 (2)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保证、抵质押担保,有条件地区建立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 市粮食局 | 农发行上饶市分行 | ||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5.5分)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8.5分) |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分) | (21)优化粮食仓储和物流体系建设 | 3.0 | (1)募集资金安排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得3分。 (2)对于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县(市、区),未按期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的,按未及时报送项目数占比扣分。最多扣1分。 (3)对于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县(市、区),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按未完成项目的占比扣分,最多扣1.5分。 (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3分。 (5)发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不及时不严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3分。 |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 |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4.5分) | (22)推进“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 | 3.5 | (1)安排部署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动本地区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对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筹集资金安排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及运维等,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行业信息化需要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对有财政补助的政策性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地市,完成投资比例达到国家和省所下拨补助资金70%(含)以上的,得1.5分;达到50%(含)-70%的,得0.3分;50%以下的,不得分。形象进度完成较好(85%及以上)的,得0.5分;完成一般的(60%-85%),得0.3分;完成较差的(60%以下),不得分。 |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 |||
(23)推进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节粮减损 | 1.0 | (1)有省级、市级支持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地区:安排部署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按实施方案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其他地区: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优质粮食分仓储存、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粮食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政策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有具体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5.5分)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8.5分) |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 | (24)贯彻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满足粮油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 | 1.0 | (1)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2)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7分) |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4分) | (25)落实地方储备粮油(含成品粮油)规模,加强日常管理 | 4.0 | (1)按地方粮食储备库存数量实际到位百分率计分,总分2分。零储备的,倒扣2分。(南昌市成品粮储备按15天消费量计分)。 (2)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并严格落实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地方储备粮按规定及时轮换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
17.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3分) | (26)制定地方储备粮(含成品粮)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补贴制度办法,并落实资金来源 | 3.0 | (1)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含价差补贴)补贴管理办法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含价差)补贴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5分。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分) |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 |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保障军粮供应;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 | (27)健全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守住粮食供应底线 | 2.0 | (1)不出现脱销断档,不出现区域性粮食市场剧烈波动的,得1分,否则倒扣1分。 (2)对粮油市场体系建设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按照《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赣粮调〔2013〕14号)要求建立应急网络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4)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在三年内组织过培训和演练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5)出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培训和演练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6)引导和推进“放心粮油”建设或管理有具体措施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28)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 0.5 | (1)通过出台政策、组织企业产销对接等方式,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库场租赁并购,以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合作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2)通过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等方式,为产销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政府或部门间签订产销合作协议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 |||||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保障军粮供应;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 | (29)完成军粮供应任务 | 1.5 | (1)及时与部队对接,按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部队未反映军粮供应存在问题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出现非正常断供、漏供,不合格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以上2项均不得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倒扣1.5分。 | ||||
(30)推进粮食电子联网交易 | 1.0 | (1)地方储备粮在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2)引导企业利用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开展产后服务及商品粮交易,组织产区种粮农民、购销企业与销区用粮企业对接,促进产销衔接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 |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 | (31)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体系 | 0.5 | (1)建立双随机“一单、两库、一细则”,县(市、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2)按要求开展粮食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结果真实准确的,得0.15分;根据诚信评价结果,开展分类监管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分) |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 |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 | (32)依法履职,加强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 0.5 | (1)落实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治理“库存消化”问题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2)畅通粮食销售出库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3)及时查处通报违反国家粮食销售政策案件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33)国家政策性粮油库存数量、质量等方面无重大隐患,突出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两个重点” | 3.0 | (1)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开展粮食库存委托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期落实整改并全部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粮食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及统计制度等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效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按要求组织开展“大快严”集中行动,并扎实做好隐患整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和政策性粮食出库难等问题(中央储备粮除外),以及重特大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4分。 | |||||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 | 20.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 | (34)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市场监测科学有效,信息发布及时 | 2.0 | (1)落实统计工作责任,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存在错报、漏报、迟报的,按上报情况扣分,总分0.5分。 (3)年度统计分析、年度调查报告、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分析报告齐全的,得0.5分。 (4)指导督促国家和省粮食市场监测点通过网络直报市场价格等信息,信息报送及时,通过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统计局 | |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3分) |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 (35)培育骨干国有粮食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增强粮食市场化经营能力 | 1.5 | (1)建立健全“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一体化网络,确保至少有1个资产、财务、信用状况较好的骨干国有粮食企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对加快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有安排部署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对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有安排部署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36)支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 0.5 | 在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资金支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37)积极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 | 1.0 | (1)获得省级重点支持县(市、区):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组织落实到位,定期发布优质粮油品质测报测评报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其他地区:积极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1分) |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 | 2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38)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1.0 | 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环保局 | 市国土局 市农业局 |
(39)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 1.0 | 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环保局 | ||||
23.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40)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 1.0 |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国控例行监测点位核实,样品采集和送检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1分) |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 | 23.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41)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 | 1.0 | 县(市、区)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前期准备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7分) | 24.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 (42)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守住粮食质量的底线 | 1.0 | (1)落实省粮食局出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国家、省级或市级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倒扣2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市场和质量 监管局 上饶检验检疫局 市食药监局 | |
(43)进口粮食风险管控 | 2.0 | (1)县政府组织粮食、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制定进境粮食风险管控制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县政府督促进口企业落实进境粮食风险管控制度及调控方案并运作良好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 上饶检验 检疫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市场和质量 监管局 市食药监局 | |||
2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4分) | (44)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 | 4.0 | (1)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县级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取得具体成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完成国家下达的2017年产粮大县和人口大县粮食专业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没有下达任务的地区,县级检验能力得到提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6分) |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6分) | 26.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 (45)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 | 6.0 | (1)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主持研究粮食安全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将粮食安全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并将行政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落实县级农业、粮食监管职责、监管力量、监管经费、执法装备的得2.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2.5分。 (4)按要求及时报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信息等资料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市粮食局 | 市编办、 市财政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