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旭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iv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案(征求意见稿)
上饶县旭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iv期)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做好上饶县旭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iv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上饶县旭日片区旭日村,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上饶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饶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旭日街道办和相关村(居)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时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可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四、抢栽、抢种农作物、树苗等。
如发生上述情况按原建筑状况予以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同时结合现场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
第六条 征收补偿
本次征收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选择购买安置小区安置房两种方式。不需要安置房的征收户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需要安置房的征收户采取先补偿后购买的办法,已出租的,自行处理到位。附属房只能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 1000元/㎡
砖混结构 900元/㎡
砖木结构 700元/㎡
2.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含住改非房屋)征收预先补偿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 750元/㎡
砖混结构 700元/㎡
砖木结构 500元/㎡
二、住改非房屋
1.里弄小巷集体土地上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齐全,并营业二年以上至今的小卖部、小作坊,按同等房屋结构面积上浮30%予以补偿,主干道边住改非的参照评估参考价。
2.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以上(含二层)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三、猪舍和家禽养殖场
猪舍和家禽养殖场的征收,分甲、乙两个等级采取货币补偿:
1.批建手续齐全,规模化养猪达到50头或养殖禽类达到500羽以上,结构为砖砌墙、人字梁、盖土瓦、水泥地面、正规养猪槽、水、电到位的猪舍或家禽养殖场为甲等,补偿标准为550元/平方米。
2.批建手续齐全,其结构差于甲等的为乙等,补偿标准为460元/平方米。
3.猪舍围栏(含水泥地)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4.简易搭建的猪舍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5.肉猪的搬迁损失按15元/头的标准补偿。
6.家禽的搬迁损失按3元/羽标准补偿。
优于甲等结构标准的另行评估补偿。
四、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1.房屋批建手续齐全,主体已完工,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
2.房屋批建手续齐全,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视情况,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30%以内。
3.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积极配合工作并主动拆除的,补助拆除人工费70元/平方米,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附属物
晒谷场 50元/平方米
挡土墙 150元/平方米
围 墙 120元/平方米
压水机或水井 1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3000元/座
果树(挂果) 100元/棵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
大毛竹 10000元/亩
小毛竹 6000元/亩
粪 坑 100元/个
电话移机 158元/部
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
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太阳能热水器 1500元/台
三相电 40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等) 3000元/套
简易棚 80元/平方米
钢棚(无墙体的) 160元/平方米
钢棚(有墙体的) 300元/平方米
六、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偿
(一)搬迁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1000元/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1000元/户,共计2000元。
2.住改非房屋: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户,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选择购买期房安置的被征收户,临时安置期限为24个月。临时安置费均按每月每户6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对选择期房按照的被征收户,安置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交房为止。临时安置费起算时间为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搬迁后开始。
(三)非住宅房屋、住改非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或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税务核定凭证的合法建筑补偿标准:参照房屋被征收之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为6个月。
3.以上补偿对象为营业房产权所有人,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分配。
第七条 安置房置换
一、安置地点:上饶县第七小学旁
二、安置房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土地。
三、安置房户型:按建筑面积分约为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等三种。安置房产权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四、安置房建设单位:由上饶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房建设,并按征收补偿协议所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五、安置房交付标准:安置房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建筑结构为框架。室内装修部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室内和天棚均为水泥砂浆白色腻子粉刮白,卫生间安装蹲式便器,户内房门普通木质门。水、电到位。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内,但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房屋装配防盗门一扇。
六、安置房购买原则及家庭人口数的确认标准:
(一)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户,人均可购安置房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二)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且家庭可购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户按家庭人口数人均可购买面积之和;因安置房户型设计等原因,可另行购买40平方米之内面积的安置房;
(三)被征收户的人口数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为主要依据,人口数的确认参照下面办法执行:
1.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常住人员;
2.入伍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现役士兵和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3.入校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在校学生;
4.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
5.户籍在被征收地的服刑或被劳动教养人员;
6.因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户籍迁入被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7.被征收户户主为独生子女,其两代以内直系尊亲属健在但未登记于同一户口簿中的,健在人数为两人以上的,可增计两个人口数,健在人数为一至两人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被征收户户主为非独生子女,其两代以内直系尊亲属健在但未记载于同一户口薄中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
8.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已婚夫妻未生育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
9.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七、安置原则:
(一)被征收户可选择面积相加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安置房按700元/平方米回购。
(二)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被征收户选择的安置房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
(三)安置房交付时,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不符的:
1.安置房建筑面积若超出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则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
2.安置房建筑面积若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在协议签订时已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购买的,则按实际安置面积结算;未超面积购买的,则按2200元/平方米(2950元-750元)补偿。
(四)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根据房屋搬空时间顺序,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书发放选房号。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
第八条 被征收户购买商品房优惠措施
鼓励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由县政府给予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户一定的购房补贴,具体办法参照《上饶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八条 奖励措施
一、搬迁速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下列时间节点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价的奖励(不包含放弃安置奖励部分):10天内给予10%的奖励,11—20天给予8%的奖励,21—30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放弃安置奖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经评估,特制定如下奖励措施:凡是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给予1850元奖励,已选择了安置房的面积除外。
第九条 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项目指挥部或所在镇(乡、街道)组织实施拆除。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处理。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