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城市管理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7-08-16 浏览次数:2007 次 【字体:
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子项权种类别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
1县城管局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2县城管局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3县城管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4县城管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5县城管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6县城管局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7县城管局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8县城管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9县城管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10县城管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11县城管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12县城管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13县城管局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14县城管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15县城管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16县城管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17县城管局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18县城管局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19县城管局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20县城管局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21县城管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22县城管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23县城管局擅自处置和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擅自处置和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24县城管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25县城管局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26县城管局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
27县城管局违反城市公厕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担市政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执法人员
28县城管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担市政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执法人员
29县城管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担市政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执法人员
30县城管局承担市政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担市政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31县城管局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32县城管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33县城管局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违反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违反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34县城管局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35县城管局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36县城管局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承载能力、限高、危桥警示等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承载能力、限高、危桥警示等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37县城管局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承载能力、限高、危桥警示等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承载能力、限高、危桥警示等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38县城管局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承载能力、限高、危桥警示等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39县城管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承载能力、限高、危桥警示等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40县城管局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承载能力、限高、危桥警示等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41县城管局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42县城管局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43县城管局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44县城管局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45县城管局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46县城管局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47县城管局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48县城管局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49县城管局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50县城管局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51县城管局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52县城管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处罚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城管部门在检查中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3、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并审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4、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邮寄、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相关执法人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执法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相关责任人
53县城管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1、催告阶段责任;城管局局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发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有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4县城管局城市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行政强制1、催告阶段责任;城管局局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发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有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5县城管局收回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行政强制1、催告阶段责任;城管局局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发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有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6县城管局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政强制1、催告阶段责任;城管局局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发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有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7县城管局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1、催告阶段责任;城管局局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发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有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8县城管局停车占道费用征收行政
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停车占道费用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按征收范围和标准核定应征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缴交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停车占道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停车占道费的;                    6、在停车占道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59县城管局垃圾处
置费
行政
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垃圾处置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按征收范围和标准核定应征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缴交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县市政公司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垃圾处置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垃圾处置费的;                    6、在垃圾处置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0县城管局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行政
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按征收范围和标准核定应征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缴交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停城市道路占用费的;                    6、在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61县城管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行政征收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按征收范围和标准核定应征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缴交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                    6、在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62县城管局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责任:对在城区主次干道范围内店牌店招、标语牌等的设置进行监督检查。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市容市貌标准要求对店牌店招、标语牌等的内容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一切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3县城管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管理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责任:对在城区范围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进行监督检查。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市容市貌标准要求对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4县城管局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相关企业报送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确有必要的,组织人员有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通过验收或者不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验收结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股(室、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做出验收决定的;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发生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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