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10-29 浏览次数:408 次 【字体: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
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 县卫计委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 县卫计委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 县卫计委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 县卫计委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九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假证明的;(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县卫计委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九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 县卫计委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 县卫计委 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 替代他人参加环情、 孕情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县卫计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违反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9 县卫计委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0 县卫计委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 县卫计委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2 县卫计委 学校环境质量、设施设备、饮用水、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3 县卫计委 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4 县卫计委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5 县卫计委 学校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6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7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8 县卫计委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9 县卫计委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0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1 县卫计委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2 县卫计委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3 县卫计委 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4 县卫计委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5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6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7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8 县卫计委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9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0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1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2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3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4 县卫计委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5 县卫计委 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6 县卫计委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7 县卫计委 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8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依法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9 县卫计委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0 县卫计委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1 县卫计委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2 县卫计委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3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4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5 县卫计委 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6 县卫计委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7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8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9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0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1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2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3 县卫计委 三、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4 县卫计委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5 县卫计委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6 县卫计委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7 县卫计委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8 县卫计委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9 县卫计委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0 县卫计委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1 县卫计委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 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2 县卫计委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 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3 县卫计委 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4 县卫
生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卫生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责任:卫生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责任:卫生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责任:卫生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责任:卫生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注销广告批准文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5 县卫计委 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6 县卫计委 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7 县卫计委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8 县卫计委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9 县卫计委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0 县卫计委 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1 县卫计委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
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
阳性, 仍向血液制品
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2 县卫计委 涂改、 伪造、 转让《 供血浆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3 县卫计委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4 县卫计委 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5 县卫计委 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6 县卫计委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7 县卫计委 无证加工、销售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8 县卫计委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9 县卫计委 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0 县卫计委 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无偿献血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1 县卫计委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2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3 县卫计委 未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或者未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4 县卫计委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5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6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7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8 县卫计委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9 县卫计委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90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1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2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话;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3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4 县卫计委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5 县卫计委 买卖、 出借、 出租或者涂改、 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6 县卫计委 买卖、 出借、 出租或涂改、 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7 县卫计委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8 县卫计委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9 县卫计委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0 县卫计委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 远远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01 县卫计委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监所负责人、卫生局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监所案件经办人员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监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案件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局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案件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案件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案件经办人
102 县卫计委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03 县卫计委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04 县卫计委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05 县卫计委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06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07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起伏不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08 县卫计委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折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09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远远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0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1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2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3 县卫计委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2、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政府令[130]号文件,第四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造成应急处理工作混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擅自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4 县卫计委 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的,由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并可处以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人间鼠疫传播或有严重危险的,可以处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5 县卫计委 旱獭皮未经加工达到卫生合格要求出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2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猎具、猎物,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6 县卫计委 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7 县卫计委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557号)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二千元以下罚款。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8 县卫计委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19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20 县卫计委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主检医师职责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在登记梦见备案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的;(二)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主检医师职责的;(三)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四)未在登记机关备案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21 县卫计委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22 县卫计委 对乡村医生违法行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23 县卫计委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七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24 县卫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决定阶段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县局分管领导、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执行阶段责任:按照将强制执行决定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3.执行结束阶段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解除对疫区、食物、水源的控制措施。 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5 县卫计委 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卫生控制 行政强制 1.决定阶段责任: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后,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局分管领导、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执行阶段责任:按照将强制执行决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3.执行结束阶段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解除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控制措施。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6 县卫计委 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和销毁被污染的食品 行政强制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告知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27 县卫计委 查封、扣押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和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科室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执行阶段责任:将执行决定按时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28 县卫计委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科室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执行阶段责任:将执行决定按时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29 县卫计委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等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科室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执行阶段责任:将执行决定按时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30 县卫计委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强制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卫监所负责人、卫生局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卫监所案件经办人员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卫监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卫监所案件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强制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卫生局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卫监所案件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强制)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签名,归档保存。 卫监所案件经办人
131 县卫计委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行政强制 1.制定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提前详细的可操作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医疗单位职责。 应急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2.组织实施:组织医护人员对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实施救援,协调伤病人员转运,对传染病爆发、流行区域人员做好预防、隔离、救治等工作。 应急办
3.对各项措施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善后工作。 应急办
132 县卫计委 查封、扣押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政强制 (1)决定责任:对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强制措施。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对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6)在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三)项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2)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3)处理阶段:对查封暂扣的场所、物品进行没收、销毁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 县卫生局分管领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3 县卫计委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法规股经办人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探矿权使用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5.截留、挪用、私分社抚费使用费的;
6.在社抚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阶段责任:按违反计划生育情况核定应征金额。 法规股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法规股经办人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财务股经办人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征收对象履行缴交义务 相关责任人
134 县卫计委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方案和制定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方案。 卫生应急办公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补助和保健津贴、补助和抚恤资金分配意见。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补助和保健津贴、补助和抚恤资金分配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签。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资金分配意见通过行文下达各有关设区市。 卫生应急办公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5 县卫计委 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中央和省财政下拨有关结核病工作免费诊疗经费金额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疾病预防控制股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审核阶段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免费诊疗名单及救治经费情况进行审核。 疾病预防控制股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救治经费使用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签。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资金分配意见通过行文下达各有关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科经办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疾病预防控制股主要负责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6 县卫计委 重大疾病免费救治 行政给付 1、方案制定责任: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上饶县实际拟定各种重大疾病救治方案。 局医政股(县救治协调办)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方案制定不及时,延误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的;
2.对救治保障方案审核不认真,影响救治工作开展的;
3.方案决策错误或不及时,救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或没有完成上级任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上饶市卫生局201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饶卫字〔2015〕68号)规定深入开展免费救治工作。将全市所有符合救治条件的白内障、唇腭裂患者、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纳入常态化管理,实施免费救治;对需维持血液透析的尿毒症困难患者(城镇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新增四类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户)实施血液透析免费救治2067例;免费救治贫困家庭重度精神病患者9596例;为项目县农村妇女免费“两癌”检查,对具备手术适应症的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两癌”患者实施免费救治。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卫生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具体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各县(市、区)卫生局拟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月度调度制和督查考核制度。各有关单位负责进行季度自查,市卫生局组织年度考核。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2、方案审核责任:对经办人拟定方案进行审核。 局医政股(县救治协调办)负责人
3.方案决定上报责任:局主要领导或班子会对方案研究并上报县政府下文 局主要领导
4.救治组织实施责任:根据政府方案组织开展筛查确诊、审、治疗及救治经费审核拨付工作。 局医政股(县救治协调办)相关责任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救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推动。 局医政股(县救治协调办)负责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局医政股(县救治协调办)相关责任人
137 县卫计委 应减免的用血费用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应减免的用血费用方案,提出应减免的用血费用给付意见。 县献血办(局医政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资金拨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应减免的用血费用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县医院(中心血库)用血报销经办人
3.审签阶段责任:对资金拨付意见审批, 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审定的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财务相关责任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8 县卫计委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科学预测目标人群,确定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九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资金分配意见。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委主要领导审阅,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 委主要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主任办公会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会文,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科技股主要负责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科技股主要负责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9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科学预测目标人群,确定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财务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务)、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民政部将对各地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资金分配意见。 财务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委主要领导审阅,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 委主要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主任办公会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会文,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财务股主要负责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财务股主要负责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0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各县实行确认的可享受计划生育特扶的人数及国家有关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财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九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号)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金的;(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审核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交家庭处处长审核。 财务股经办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委主要领导审阅,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 委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主任办公会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会文,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财务股经办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财务股主要负责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1 县卫计委 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补助和保健津贴,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方案。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资金分配意见。 疾病预防控制股主要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补助、抚恤经费使用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签。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资金分配意见通过行文下达各有关设区市。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疾病预防控制股主要负责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2 县卫计委 血吸虫病免费筛查和晚血病人救治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本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分类,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制定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的计划。 县血地办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计划开展工作,造成血防疫情反弹等严重后果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二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2.审核阶段责任:将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的计划上报县血地办主任审核。 县血办主任
3.审签阶段责任:将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计划报分管领导审阅,并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分管领导
4.实施阶段责任:根据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计划,针对不同范围的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筛查和治疗方法。 县血防站工作人员
5.事后监督责任:对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审核、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县血地办工作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3 县卫计委 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丧失劳动力或者死亡人员补助、抚恤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丧失劳动力或者死亡人员补助、抚恤给付方案。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资金分配意见。 疾病预防控制股主要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补助、抚恤经费使用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签。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资金分配意见通过行文下达各有关设区市。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疾病预防控制股主要负责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4 县卫计委 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补偿费用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补偿给付方案。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资金分配意见。 疾病预防控制股主要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补助和保健津贴、补助和抚恤资金分配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签。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资金分配意见通过行文下达各有关设区市。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疾病预防控制股主要负责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5 县卫计委 麻风病免费治疗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中央和省财政下拨有关麻风病工作免费诊疗经费金额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县皮肤病、性病防治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卫疾控发〔2011〕76号)                              《关于印发<2011年麻风病防治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血地字[2011]8号 )                       附件2麻风病防治核心知识 七、国家对麻风病的诊断和治疗实行免费,报病有奖。
2.审核阶段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免费诊疗名单及救治经费情况进行审核。 县皮肤病、性病防治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救治经费使用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签。 局分管领导
4.资金拨付责任阶段:按标准将资金拨付给麻风病病人。 县皮肤病、性病防治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县皮肤病、性病防治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46 县卫计委 免费提供计生“四术”服务 行政给付 1、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服务由各乡镇医院、服务所、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院及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其中终止14周以上中期妊娠的医疗机构有:县妇幼保健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县计生服务站)。其他乡镇医院、服务所和私立医院及私人诊所未经计生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开展计划生育四项手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正确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县科技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2、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4、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再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执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147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给付 行政给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病历、单据是否规范等。    3、给付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存档,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依法追回给付资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科技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给付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查、给付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8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免费发放和随访服务 行政给付 负责本辖区的药具发放和管理,并对乡级服务站的药具发放和管理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负责新型药具的推广使用。检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编制本辖区药具需求计划,规范采购行为。建立药具随访制度,避孕药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制度。 县服务站药具管理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收费字[2011]647号)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1、未按照年初计划及时下拨和发放年度内避孕药具的
2、工作人员将免费避孕药具进入市场销售
3 、药具发放过程发生腐败行为的;
4、发放将过期变质药具的
5、未定期对药具使用效果及不良反应进行随访的:
149 县卫计 “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1、对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由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负责调查登记、组织宣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服务对象个案纸质及电子档案。                       2、上饶县“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在本县范围内定点服务机构是计划生育服务站。                              3、对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或者省外医疗机构。         县科技股 对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2、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专项资金的;                   3、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4、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江西省“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方案》赣卫妇幼字[2014]28号
150 县卫计委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行政裁决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局医政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2.审理阶段责任: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裁决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局医政股负责人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局分管领导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局医政股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局法监股负责人局医政股经办人
151 县卫计委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同一天核准登记相同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行政裁决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局医政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2.审理阶段责任: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裁决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局医政股股长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局分管领导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局医政股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局法监股负责人局医政股经办人
152 县卫计委 权限内医疗机构评审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初审医疗机构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局医政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8〕35号:
  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2、审查阶段责任:将初审医疗机构评审的材料交局分管领导进行书面审查。 局医政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是否可以评审。 分管局领导
4、评审组织责任:按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局医政股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3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1.鉴定受理阶段责任: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科技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 人口科技(2 0 1 1 ) 6 7 号) 第三十八条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施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未及时随访的;
  (二)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积极进行救治的;
  (三)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取得受术者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书写和妥善保管医疗文书资料;拒绝为受术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资料服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医疗文书资料和实物,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及实物影响鉴定工作的;
  (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发症统计数据,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发症的。
2.鉴定材料审核阶段责任: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 科技股经办人
3.反馈鉴定结论阶段责任:省医学会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4 县卫计委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计生协经办人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代发机构过失造成的资金被骗取或冒领的由具体代发机构负责追缴。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公示审查结果。 计生协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计生协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审定批文。  计生协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5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计生协经办人 从事计划生育阳光助学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 ( 赣人口办字〔2 0 0 9 〕 4 8 号) : “ ( 一) 助学对象, 农村户口, 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 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 二) 严格考核, 狠抓落实, 各级、各部门、 各单位要将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其列入各级党委、 政府、 部门和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管理责任中。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公示审查结果。 计生协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计生协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审定批文。  计生协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6 县卫计委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评估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初审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评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局医政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将初审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评估的材料交局分管领导进行书面审查。 局医政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是否可以评估, 分管局领导
4、评估组织责任:按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 局医政股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7 县卫计委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认定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初审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第11号:“一、所有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均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验机构的认定、复核和管理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将初审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评审的材料交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查。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是否可以评审。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评审组织责任:按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58 县卫计委 涉水产品检验机构认定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初审涉水产品经营单位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和二款:“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将初审涉水产品经营单位评审的材料交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查。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是否可以评审。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评审组织责任:按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59 县卫计委 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救助对象审核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县血防站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 6 3 号) 第二十八条: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 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 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 第三十三条: “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 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 不属于工伤的,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 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 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 治疗费用。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 试行) 和<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 ( 试行) 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 0 0 5 〕 2 9号) : “ 三、 外科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二) 外科治疗救助对象筛选与审批。 . . . . . . 5 、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同意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的患者名单逐级上报,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将汇总结果报卫生部。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 试行) 和<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 ( 试行) 的通知》 ( 卫办疾控发〔2 0 0 6 〕 4号) : 三、 内科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二) 治疗救助对象筛选与审批 . . . . . . 5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 逐级将审核后的救治对象的有关材料和救治工作计划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组对计划进行审核后, 下达治疗计划, 并上报卫生部。 6 、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治疗计划, 向定点医院安排相应的医疗救助任务, 并向安排在当年救治的患者出具相关证明, 作为住院治疗救助凭证。未纳入本年救治计划的, 应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晚期血吸虫病人(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诊断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筛查,确诊,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名单上报县血地办。 县血防站工作人员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3.决定阶段责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患者的个人资料、证明材料和定点医院的诊断结果等作进一步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分期分批安排”的原则,制定救治工作计划。 分管领导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逐级将审核后的救助对象的有关材料和救治工作计划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县血地办工作人员 3.未及时将申请人材料送达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影响救助对象治疗的;
5.救治实施阶段责任: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治疗计划,向定点医院安排相应的医疗救助任务,并向安排在当年救治的晚血对象出具相关证明,作为住院治疗救助凭证。未纳入本年救治计划的,应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 县血地办工作人员 4.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县卫计委 晚期血吸虫病治疗定点医院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县血地办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材料的;
4.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29号):“二、定点医院的确定。(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满足手术工作量需要、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确定定点医院的数量与布局,确认定点医院。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4号)附件,第二条:“定点医院的条件,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的管理,各地应选择定点医院开展治疗救助工作。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销。1、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候选单位,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原已确认的晚血血吸虫病外科救治定点医院可优先作为内科定点救治医院候选单位推荐。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结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需要,确认1-2家医院为定点医院。3、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本地区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的需要,对申请定点医院的资格进行审查。 县血地办主任
3.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晚血救治定点医院资格的医疗机构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县血地办工作人员
4.确认阶段责任:根据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的评估意见,结合晚血救治工作需要,确认1-2家医院为定点医院。 局分管领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1 县卫计委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卫生应急办公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分管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委网站公示。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经办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奖励表彰的文件,发放奖励证书、奖牌、奖杯、奖金等,送达并信息公开。 卫生应急办公室经办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2 县卫计委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
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分管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委网站公示。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奖励表彰的文件,发放奖励证书、奖牌、奖杯、奖金等,送达并信息公开。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163 县卫计委 无偿献血表彰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局医政股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元宝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局医政股责任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献血工作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局医政股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相关部门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表彰相关部门负责人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局医政股责任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4 县卫计委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组织、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局医政股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元宝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局医政股责任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局医政股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相关单位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局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局医政股责任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5 县卫计委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的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局医政股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元宝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局医政股责任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局医政股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相关单位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局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局医政股责任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6 县卫计委 对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局基妇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3.未及时送达文件;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与人员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局基妇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与个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局基妇股负责人与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局分管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适当范围公示。  局基妇股负责人与经办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奖励表彰文件,发放奖励证书、奖牌、奖杯、奖金等,送达并信息公开。 局基妇股经办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局基妇股负责人与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7 县卫计委 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法规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举报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奖励对象。 委分管领导
5.奖励阶段责任:发放奖励。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发规股主要负责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8 县卫计委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和在推广先进、实用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局基妇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3.未及时送达文件;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与人员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局基妇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与个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局基妇股负责人与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局分管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适当范围公示。  局基妇股负责人与经办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奖励表彰文件,发放奖励证书、奖牌、奖杯、奖金等,送达并信息公开。 局基妇股经办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局基妇股负责人与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9 县卫计委 对在执行统计法律、 法规, 政策统计制度, 完善统计手段, 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开展统计科学研究, 以及在
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 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法规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法规股经办人、发规股主要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委分管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委网站公示。  法规股经办人、发规股主要负责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奖励表彰的文件,发放奖励证书、奖牌、奖杯、奖金等,送达并信息公开。 法规股经办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法规股经办人、发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0 县卫计委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核报县政府)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发规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发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和年终考评情况对候选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发规股经办人、发规股主要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委分管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委网站公示。 发规股经办人、发规股主要负责人
6.表彰阶段责任: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奖励表彰的文件,发放奖励证书、奖牌、奖杯、奖金等,送达并信息公开。 发规股经办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发规股经办人、发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1 县卫计委 双农独女户家庭奖励 行政奖励 1.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计生协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3。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5.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172 县卫计委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 行政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计生协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公示审查结果。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3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爱心保险 行政奖励 对农村0-6周岁的独生子女一男户家庭,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给予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计生协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4 县卫计委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行政奖励 (一)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计生协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计生协经办人
(三)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以及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计生协经办人
(四)对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计生协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175 县卫计委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行政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计生协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6 县卫计委 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元宝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卫生工作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相关部门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表彰相关部门负责人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7 县卫计委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元宝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卫生工作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相关部门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78 县卫计委 全县卫生监督员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元宝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卫生监督工作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相关部门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表彰相关部门负责人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9 县卫计委 全县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局基妇股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与人员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局基妇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与个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局基妇股负责人与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局分管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适当范围公示。  局基妇股负责人与经办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奖励表彰文件,发放奖励证书、奖牌、奖杯、奖金等,送达并信息公开。 局基妇股经办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局基妇股负责人与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0 县卫计委 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的年检 其行政权力-年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申请人的年检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受理的;
4.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或者程序等进行年检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年检申请或者不予年检通过的理由的;
6.在年检过程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的;
7.在年检过程中把关不严,存在重大失误的;
8.在年检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年检通过的决定。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年检通过的,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不予年检通过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公示阶段责任:将年检情况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81 县卫计委 医疗机构校验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局医政股、法监股、农卫股、县卫监督相关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申请人的年检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受理的;
4.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或者程序等进行年检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年检申请或者不予年检通过的理由的;
6.在年检过程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的;
7.在年检过程中把关不严,存在重大失误的;
8.在年检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局医政股、法监股、农卫股、县卫监督相关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年检通过的决定。 局领导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2 县卫计委 集中式供水单位年检 其行政权力-年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申请人的年检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受理的;
4.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或者程序等进行年检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年检申请或者不予年检通过的理由的;
6.在年检过程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的;
7.在年检过程中把关不严,存在重大失误的;
8.在年检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年检通过的决定。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年检通过的,在《卫生许可证》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不予年检通过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公示阶段责任:将年检情况备案,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83 县卫计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其行政权力-年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申请人的年检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受理的;
4.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或者程序等进行年检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年检申请或者不予年检通过的理由的;
6.在年检过程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的;
7.在年检过程中把关不严,存在重大失误的;
8.在年检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年检通过的决定。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年检通过的,在《卫生许可证》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不予年检通过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公示阶段责任:将年检情况备案,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84 县卫计委 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上报阶段责任: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在接生过程中,发生发现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缺陷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做好登记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 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有下列情形情,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1、因调查摸底不清或人为故意,提供的资料不实,影响孕产妇和婴儿死亡评审结果的;2、不按规定时间组织死亡评审,不将二级评审结果按规定范围通报的;3、漏报、错报、瞒报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出生缺陷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江西省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江西省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2、组织讨论责任:在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牵头,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孕产妇死亡和婴儿死亡原因进行分析讨论,并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提出干预措施。 局分管领导、农卫防保股及县妇保院负责人
3、二级评审责任: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至少半年一次将孕产妇、婴儿死亡病历资料及死亡讨论结果报市级妇幼保健院进行二级评审,及时将二级评审结果在规定范围内通报。 县妇保院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185 县卫计委 县直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的资料;依法备案 局医政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核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审核医师考核有关情况的,不告知考核内容的
2.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不考核直接合格备案的;
3、在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医师定期考核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2.审核阶段责任:资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局医政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并给予备案 局分管领导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医师业务工作等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局医政股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6 县卫计委 乡村医生跨县变更执业机构或执业地点报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基妇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4.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增设、变更乡村医生跨县变更执业机构或执业地点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8.在乡村医生跨县变更执业机构或执业地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9.在乡村医生跨县变更执业机构或执业地点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基妇股责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局分管领导
4.反馈告知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或当场告知。 基妇股经办人
187 县农医局 设立新农合收入户、支出户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制度落实责任:依法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合财政专户及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或定期转入新农合财政专户,设立新农合收入户、支出户未报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登记备案。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不依法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2、新农合财政专户及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未直接计入或定期转入新农合财政专户。3、设立新农合收入户、支出户未报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登记备案。4、未建立新农合基金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    卫生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五、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要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
    农民个人缴费应当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并按期将收入户存款及利息汇缴财政专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新农合财政专户及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要直接计入或定期转入新农合财政专户。各统筹地区设立新农合收入户、支出户要报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登记备案。
    要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财政、卫生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各统筹地区要重视发挥审计作用,定期邀请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新农合审计工作,强化外部监管。
2、督导、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有无违反新农合财务开机制度及其它违反新农合基金管理规定的现象,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 相关责任人
3、约谈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责任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相关责任人
5、处理责任:对不履行责任、限期整改不力的将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8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绝育术奖励对象资格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备
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计生协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计生协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计生协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计生协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9 县卫计委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结果报告 其他行政
权力—备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 评价结果报告的资料;依法备案 县卫监所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核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审核检测、 评价结果报告的,
2.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不没报告资料的直接合格备案的;
3、在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修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阶段责任:资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县卫监所相关责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 评价结果报告是否合格并给予备案 局分管领导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 评价情况检查,确保其质量行为。 县卫监所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0 县卫计委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资料;依法备案 局医政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核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审核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有关情况的,不告知备案内容的
2.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没有相关资料直接合格备案的;
3、在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修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阶段责任:资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局医政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县级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可否备案 局分管领导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等有关情况检查,确保质量与安全。 局医政股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1 县卫计委 再生育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一胎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办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只收取工本费,发证机关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送达申请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2 县卫计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
    (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送达申请人。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3 县卫计委 救灾防病物资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工作制度 应急办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制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未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
2.未组织应急物资采购;          
3.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管及出入库等级;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40号):“3.6物资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建立储备基地或供应点(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要满足需要),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运输和配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2.核定灾情,并根据情况调配应急物资。 应急办负责人
3.检查督导 应急办经办人
194 县卫计委 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递交申请。医疗机构向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农医局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告之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定点要求,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定点资格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定点资格的申请人不予定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定点决定的;
5.对不符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定点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定点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考核不合格者,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1〕13号)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确定及管理,按照分级确定、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同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承担具体日常监管工作。”
2.专家评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现场评估。 业务审核科负责人
3.审批确定。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经综合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签署定点或不予定点的意见。对拟定点的医疗机构,其定点的诊疗服务范围不得超过其执业许可的诊疗服务范围。 新农合管委会负责人
4.公示公告。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拟确定的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须在所辖范围内公示1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无举报,公示结束后方可认定并予公告。 新农合管委会负责人
5.统一发牌。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给统一标牌,名称为“上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明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有效日期和发牌机关。 农医局办公室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进院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业务审核科负责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审核科负责人
195 县卫计委 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法规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核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法规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调查决定阶段责任:依法调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法规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送达申请人。 法规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6 县卫计 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表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及时准确地录入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县科技股 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江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 胎儿性别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出具鉴定结果。确需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结果通报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前款中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五)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197 县卫计委 县级卫生监督员、首席卫生监督员资格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3.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乡镇、村、单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在资质审核转报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的理由的。”第七十三条:“工作人员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卫生监督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卫生监督单位资质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爱卫办。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198 县卫生
计生委
江西省卫生乡镇、村、单位评审,爱国卫生工作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爱卫办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爱卫办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爱卫办主要负责人、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委分管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委网站公示。  爱卫办主要负责人、经办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奖励表彰的文件,发放奖励证书、奖牌、奖杯、奖金等,送达并信息公开。
爱卫办经办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爱卫办主要负责人、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9 县卫计委 全国、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县级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医政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3.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乡镇、村、单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在资质审核转报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的理由的。”第七十三条:“工作人员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卫生乡镇、村、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局医政股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卫生乡镇、村、单位资质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局分管领导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主要领导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卫计委。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负责人
200 县卫计委 医疗纠纷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医疗纠纷申请、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局医政股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事实的医疗纠调解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事实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 ;
3..对符合事实医疗纠纷调解申请迟迟不作出准予受理决定;
4 .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中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收到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申请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多次发生因医疗机构过错并鉴定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纠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医疗纠纷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提出预审调解意见。 局医政股责任人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调解通知 局医政股责任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调解信息建档工作,及时调解。 局医政股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1 县卫计委 全县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行政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权力-行
政监督检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检查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局医政股、卫生监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医疗卫生单位依法执业情况,检查是否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局医政股、卫生监所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2 县卫计委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乡医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情况开展检查。 卫生监督所与基妇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2、违反《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在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5.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履行告知义务的;6.擅自收费的;7.在资质审核转报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审核转报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确定乡医执业注册与延续注册对象,并转报市、省卫生计生委。 局基妇股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局基妇股相关责任人
203 县卫计委 全县新农合基金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权力(行
政监督检
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农医局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违反《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对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造成浪费国家资财的,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四、资金管理。(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五、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财政、卫生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各统筹地区要重视发挥审计作用,定期邀请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新农合审计工作,强化外部监管。”
2.考核验收责任: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的规定,对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主要有警告或通报批评及同时处以罚款;对违法违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可以处以罚款。 农医局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医局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204 县卫计委 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其他行政
权力(行
政监督检
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监管。 审核督查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新农合基金风险的;
2.违反《万年县新农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服务协议书》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造成浪费国家资财的,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由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通过谈判将服务范围、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目录外用药控制、开展即时结报、网络支持及统计上报、就诊信息协查等纳入协议范围,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协助核实住院病人情况。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将次均费用及其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并加强监测预警。考核不合格者,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考核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建立医疗机构考核档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拨款。 业务审核科、财务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审核科负责人
205 县卫计委 中医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
权力-行
政监督检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检查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局医政股、基妇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中医管理条例》,在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医疗卫生单位依法执业情况,检查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局医政股、基妇股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6 县卫计委 医药购销领域医疗卫生机构不良记录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权力(行
政监督检
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医药购销领域的药品、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采购、流通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现(或接收群众群众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办〔2013〕50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第七十六条:“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提供虚假、过期资质证明材料、不按合同提供药品的行为进行不良记录公示,规范企业行为;”第七十九条:“实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卫药政字〔2014〕5号)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供应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四条: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分工,承担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核实和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各地上报的不良记录材料,公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良记录,负责“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专栏建设和服务,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不良记录相关工作。”
2、调查、核实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投拆举报)在医药购销领域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 相关责任人
3、约谈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责任人进行约谈,责定单位限期整改。 相关责任人
4、告知责任: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纳入不良记录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相关责任人
5、处理责任:对纳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执行。 相关责任人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7 县卫计委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未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重大事故的;
2.对特大、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未组织调查或者未依法处理;          
3.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反馈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记录、复核。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3.通报处理责任: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促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 疾病预防控制股主要负责人、经办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8 县卫计委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权力-行
政监督检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局医政股、县卫监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监管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局医政股、县卫监所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局医政股、县卫监所相关责任人
209 县卫生
计生委
研究爱国卫生有关政策措施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爱国卫生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爱卫办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爱国卫生有关政策不良记录未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重大事故的;
2.对爱国卫生相关政策落实不良记录未组织调查或者重大事故未依法处理;          
3.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 三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反馈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意见,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记录、复核。 爱卫办经办人
3.通报处理责任: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促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 爱卫办主要负责人、经办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0 县卫生
计生委
杀灭病媒生物工作专项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全县病媒生物消杀工作进行检查。 爱卫办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消杀工作未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不力导致病媒生物密度出现大幅超标;
2.对全县病媒生物消杀工作未组织调查或导致病媒生物密度出现大幅超标未依法处理;
3.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反馈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记录、复核。 爱卫办经办人
3.通报处理责任: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促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 爱卫办主要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1 县卫计委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监管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医疗卫生单位执业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检查是否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2 上饶县卫计委 开展履行禁烟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全县开展履行禁烟工作进行检查。 宣教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履行禁烟工作未进行监督检查;
2.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
五条、第六条。
2.反馈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记录、复核。 宣教股主要负责人
3.通报处理责任: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促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 局分管领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3 县卫计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情况开展检查。 卫生监督与局基妇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情况未开展检查的;2.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情况未开展检查未反馈意见的;3.未定期开展母婴保健人员培训、考核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考核反馈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检查整改意见;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 卫生监督与局基妇股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与局基妇股相关责任人
214 县卫计委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法规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法规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 法规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5 县卫计委 人类精子库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在对辖区内各经营单位监管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对辖区内各经营单位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内各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6 县卫计委 妇幼健康行动计划项目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局基妇股与计财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违反《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妇幼健康行动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2.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造成浪费国家资财的,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考核验收,确定项目资金。 局基妇股与计财股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局基妇股与计财股相关责任人
217 县卫计委 晚期血吸虫病治疗定点医院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明察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院资格进行检查。 县血地办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2.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 和<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 试行) > 的通知》 ( 卫办疾控发〔2 0 0 5 〕 2 9 号) :“ 二、 定点医院的确定。( 二) 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满足手术工作量需要、 合理布局、 方便患者、 利于管理的原则, 选择辖区内 2 — 3 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 确定定点医院的数量与布局, 确认定点医院。省、 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 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 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消。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 试行) 和<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 ( 试行) 的通知》 ( 卫办疾控发〔2 0 0 6 〕 4 号) 附件, 第二条: “ 定点医院的条件, 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的管理, 各地应选择定点医院开展治疗救助工作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需符合相应条件, 并办理申报、 审批手续。( 二) 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 1 、 县( 市、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的需要, 按照“ 合理布局、 方便患者、 利于管理” 的原则, 选择辖区内 2-3 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候选单位, 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原已确认的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救治定点医院可优先作为内科定点救治医院候选单位推荐。 2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根据评估意见, 结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需要, 确认 1-2家医院为定点医院。 3 、 省、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 组织专家明查暗访,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 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
2.考核评价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县血地办工作人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8 县卫计委 对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卫生监督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对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健康监管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对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健康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对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健康,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9 县卫计委 卫生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卫生监督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在卫生监管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对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健康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对卫生,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0 县卫计委 在全县医疗机构推行临床(基本)诊疗路经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方案制定职责:根据上级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万年实际制定全县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基本诊疗路经管理方案,分解下达工作任务。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检查、验收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被检查单位工作水平严重滑坡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饶市卫生局201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饶卫字〔2015〕68号)规定在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推动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积极开展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病种定额付费改革试点,完成路径病例19400例。上饶县2000例。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月度调度制和督查考核制度。各有关单位负责进行季度自查,市卫生局组织年度考核。2、《上饶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饶卫发[2010]126号)中要求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试点医院要加强对实施科室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统计报表职责:定期对全县县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本)路径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3、督导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临床(基本)路径管理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文书;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3、督导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基本)路径管理工作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4、总结验收责任:年底对各医疗机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1 县卫计委 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督查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计划生育情况考核检查。 发规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赣府厅字〔2 0 1 4 〕 9 号) : “ ( 十四)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考核处。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 指导市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3.通报处理责任: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促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 委分管领导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发规股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2 县卫计委 对全县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及打击“ 两非”工作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
权力(行
政监督检
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全县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及打击“两非”工作进行检查。 法规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全县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及打击“两非”工作未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工作出现重大滑坡;
2.对全县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及打击“两非”工作未组织调查或者工作出现重大滑坡未依法处理;
3.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反馈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记录、复核。 法规股经办人
3.通报处理责任: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促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 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3 县卫计委 全县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定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县血地办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2.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二)监督检查。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实行述职制度和规划目标考评制度。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请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血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述职。疫区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通报同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2.考核评价责任: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通报县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省、市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血地办工作人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4 县卫计委 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检查、验收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被检查单位工作水平严重滑坡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 3 号)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 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医疗卫生单位执业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检查是否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县卫生局药事(农医)股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5 县卫计委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资质和放射防护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在卫生监管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对放射工作人员从业资质和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6 县卫计委 放射诊疗机构资质和执业行为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在卫生监管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对放射诊疗机构执业行为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7 县卫计委 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在卫生监管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是,有权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8 县卫计委 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全县艾滋病防治相关单位、防治情况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产品未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重大事故的;
2.对特大、重大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产品事故未组织调查或者未依法处理;          
3.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反馈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记录、复核。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3.通报处理责任: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促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 疾病预防控制股主要负责人、经办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9 县卫计委 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全县艾滋病防治相关单位、防治情况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产品未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重大事故的;
2.对特大、重大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产品事故未组织调查或者未依法处理;          
3.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2.反馈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记录、复核。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人
3.通报处理责任: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督促相应的部门进行整改。 疾病预防控制股主要负责人、经办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0 县卫计委 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的处理。”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市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31 县卫计委 对血站和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检查准备职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取证工具和文书。   局医政股、县卫监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在对血站和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对血站和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献血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或者无偿献血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内血站和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通报。 局医政股、县卫监所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2 县卫计委 制定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制订本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制订考核细则和考核方案;
2.日常督促检查不到位;          
3.不执行半年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 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妇社发〔2 0 0 9 〕 7 0 号) : “ 各级卫生、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 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目标和任务, 考核履行职责、 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社会满意度等情况, 保证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 
2.落实日常监督考核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实施半年度和年终考核督导 疾病预防控制股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33 县卫计委 监督指导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各项政策的落实,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规范化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它 1.检查阶段责任:对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活动及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并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检查组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与验收考核工作的;2.利用检查、验收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3.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4.在否决期间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被检查单位工作水平严重滑坡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建设意见和好的做法经验,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确定达标单位,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核报市卫生计生委。 分管局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经局领导同意后,下达相关决定文件,并注明执行期限。 基妇股与相关责任股室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通过验收单位进行一定期限(一般是3个月)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在期限届满前开展验收检查工作,验收合格后核报市卫生计生委。 基妇股与相关责任股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4 县卫计委 中医药资源普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制订方案责任
局医政股     因不履行有关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相关人员应追究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工作落实责任 局医政股
3、督导督查责任 局医政股
235 县卫计委 献血证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测算献血证年度用量 血站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制定订购计划及发放计划 血站相关责任人
3.献血证采购、验收、建档 血站相关责任人
4.窗口部门领用 血站相关责任人
5..结合库存动态管理 血站相关责任人
6.年度审核、证单合一 相关责任人
236 县卫计委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报告责任: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 医疗机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2.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3.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五条、第四十四条。
    
2.处置责任: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疾病预防控中心经办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7 县卫计委 整合调动医疗资源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救治要求和现有资源,制定整合方案,报局领导审批决定。 局医政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方案制定不及时,延误医疗救治工作的;
2.对救治保障方案审核不认真,影响救治工作开展的。;
3.方案决策错误或不及时,救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7.1 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方案审核阶段责任:对股室提出的医疗保障方案的可行性、操作性进行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或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局分管领导
3、方案决定阶段责任:局主要领导或班子会对方案进行研究决定。 局主要领导
4、方案实施监督责任:按照确定的保障方案调动相关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或医疗保障工作并进行监督。 局医政股相关责任人
238 县卫计委 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它 1.职业病的宣传教育:开展宣传展示、派发宣传资料、张贴海报、开展讲座等形式;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一下情形,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4.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5.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7.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八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职业健康状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从业人员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其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职业病发病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参加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现场指导企业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对企业存在超标的车间和工位提出整改意见和技术指导;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 职业病监测: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解释并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过程提供有用信息。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39 县卫计委 参加护士执业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报名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县卫生局办公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报名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资质审核转报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名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卫生局办公室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报名人资质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分管局领导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卫生局。 局办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0 县卫计委 参加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县卫生局办公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报名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资质审核转报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卫生局办公室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分管局领导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局办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1 县卫计委 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资格评审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报名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县卫生局办公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报名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在资质审核转报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名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卫生局办公室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报名人资质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分管局领导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卫生局。 局办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2 县卫计委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宣传普及阶段:多形式、多载体宣传和传播卫生保健、疾病防治和健康生活方式等医学科学知识和大众健康知识 宣教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组织落实阶段:组织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百姓合理用药等公益传播活动。 宣教股及相关部门
3、考核评估阶段:成立技术专家组,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宣教股
243 县卫计委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或建议)。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受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6.擅自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电话接听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卫监字[2013]58号)全文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受理所涉及的内容报相关科室或经办人进行调查或审查。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处理阶段责任:作出调查处理的决定,送达或回复投诉举报人。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44 县卫计委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其它 1.检查阶段责任: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开展检查,并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检查组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2.利用检查、监督为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3.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4.在限期整改期间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被检查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严重滑坡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进度情况,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核报市卫生计生委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分管局领导和妇保院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对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过程中出现违规的,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下达处罚决定文件,并注明执行期限。 基妇股与相关责任股室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进行一定期限(一般是3个月)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在期限届满前开展督查工作。 基妇股与相关责任股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5 县卫计委 绝育复通术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科技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科技股主要负责人
4.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核发的, 科技股经办人
5..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申请人。 科技股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6 县卫计委 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书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调研阶段责任:做好前期准备,组织全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制定调研。 发规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3.完善阶段责任: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对政策标准进行论证。 委分管领导
4.发布阶段责任:完善政策标准稿,经报领导批准后发布。 发规股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7 县卫计委 计划外生育举报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立案调查阶段: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 对实名举报, 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楚的,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
2..决定阶段责任:由县人口计生委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进审批、再下发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送达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及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8 县卫计委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科技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移送相关部门单位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科技股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科技股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科技股经办人、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9 县卫计委 对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核查处理(核报县委县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计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或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5.决定阶段责任:移送相关部门单位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委分管领导、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法规股经办人、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0 县卫计委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共性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第一款:“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1 县卫计委 行政复议 共性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或建议)。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复议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和复议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受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6.擅自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复议申请内容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或审查,提出复议意见。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行为的)。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制作、送达复议决定书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依法履行。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52 县卫计委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予立案。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53 县卫计委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予立案。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一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54 县卫计委 加处罚款 共性权力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委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组织、协调、督导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对处罚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利用加处罚款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加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执行阶段责任:将执行决定按时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55 县卫计委 抽样取证 共性权力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委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抽样的物品不登记保存;
2.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不依法处置抽取的样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执行阶段责任:将执行决定按时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56 县卫计委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处室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委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登记保存物品不登记保存;
2.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不依法处理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执行阶段责任:将执行决定按时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257 县卫计委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 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经办科室和经办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