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85 | 乡镇人民政府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1.催告阶段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农村经济综合服务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防治和净化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 | 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人民政府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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