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次数:455 次 【字体:
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备注
85乡镇人民政府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1.催告阶段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农村经济综合服务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防治和净化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





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人民政府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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