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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11 浏览次数:321 次 【字体: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各级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广大农民群众是实施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使其主动、积极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对象精准、重点突出。农村危房改造是"雪中送炭",不搞"锦上添花"。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坚决甄别剔除,切实帮助真正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安全保障问题。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建房和一户多宅现象。

(三)坚持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就地就近分散重建为主,提倡就地取材,在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改造住房的经济性,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摒弃攀比、浪费陋习。统筹整合基础设施投入和项目配套,提升工程整体效益,优化人居环境。

(四)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建档立卡中特别困难户(孤寡老人、无劳动能力者、无组织能力者,可以乡村代建"交钥匙"工程。)每户补助3万元(1至3人户)或4万元(4人以上户),特别困难户必须经过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挂钩联系单位及镇(乡、街道)共同审核后,方可确定;

(二)分散供养五保户每户补助2.2万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2万元;

(四)低保户、残疾贫困人家庭每户补助2万元;

(五)其他一般困难户1.35万元(县财政兜底);

(六)维修户每户补助0.5万元,不区分性质统一标准;

(七)实施对象必须是农村农业户口,住危房或无房。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全县农村地区。中心城区(城市及镇乡、街道所在地)、工业园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不包括:1 、子女经济条件好,但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对象,特别是子女住新房,父母住老旧(破)房的农村家庭;2、享受过其他住房政策、另有其他住房、名下有非小型生产用车辆、拥有规模以上工商企业产权或注册其法人的人员;3、纪检监察部门规定不允许的其它条件。

三、危房改造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的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栋D级危房的应拆除新建,鉴定为C级危房的必须维修加固(私自拆除新建的不予安排补助)。新建房屋坚持就地就近建设,并以分散分户改造和以农户自建为主。

(二)控制建筑面积和农村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凡属于建房层数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50平米等严重超面积情况的,补助对象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违反规定一律取消补助资格。

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实现农房质量、村庄风貌双提升。将农村建房和危房改造等与传统村落保护、村庄治理等相结合,提升人居环境水平。

(三)兜底保障解决特困农户安居问题。对于完全无经济能力和劳动能力、不能自建房屋的特困户,由政府负责予以兜底保障解决。可由乡村统一组织或委托村集体实施"交钥匙"工程,提供特困户居住,解决其安居问题。代建"交钥匙"工程在建筑面积上严格控制,1至2人户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3至4人户原则上不得超过60--80平方米,5人以上户可放宽80--120平方米。"交钥匙"房屋在空间结构上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如卧室、厨房、卫生间分别独立设置,做到墙面、地面平整,水电设施到位,可直接入住。

四、资金筹集、发放和监管

(一)资金筹集。除中央财政、省财政资金配套外,我县参照西部政策延伸县配套资金,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兜底。

(二)资金发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镇(乡、街道)根据各自实际规范补助资金拨付。新建房屋的,补助资金要明确分阶段拨付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拨付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对于特别困难户,开工后必须及时拨付不低于补助总额50%的资金(可一次性拨付到位)。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由村委会和补助对象签订协议实施"交钥匙"工程或代建(加固维修)的,补助资金可由县财政拨付至协议指定的第三方(施工方)账户。

(三)资金监管。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要求和《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建档立卡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有关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

(三)入户审核。镇(乡、街道)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街道)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镇(乡、街道)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挂钩联系单位接到镇(乡、街道)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

(六)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和"民心图案"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20cm,材料为铜质或钛金,字体为红色。标识牌下方标注年限,如:"二〇一七年"。

来源: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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