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城乡规划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10-29 浏览次数:613 次 【字体: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 县城乡规划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调查立案责任:与委托单位进行联合调查,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0.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局领导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委托县城联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县城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 县城乡规划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仅针对本单位依法许可的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县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仅针对本单位依法许可的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 县城乡规划局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仅针对本单位依法许可的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县城乡规划局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仅针对本单位依法许可的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 县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 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 县城乡规划局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调查责任:工程规划股相关人员调查,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局工程规划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局领导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工程规划股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委托县城联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局工程规划股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局工程规划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县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违法进行勘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 县城乡规划局 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调查责任:工程规划股及测量队相关人员调查,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工程规划股及测量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局领导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工程规划股及测量队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委托县城联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工程规划股及测量队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工程规划股及测量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 县城乡规划局 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调查责任:工程规划股相关人员调查,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局工程规划股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局领导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工程规划股人员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委托县城联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局工程规划股人员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局工程规划股人员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 县城乡规划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 县城乡规划局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仅针对本单位依法许可的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 县城乡规划局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村镇规划管理站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村镇规划管理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村镇规划管理站及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村镇规划管理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村镇规划管理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 县城乡规划局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调查立案责任:与委托单位进行联合调查,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局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0.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局领导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委托县城联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局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县城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 县城乡规划局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调查立案责任:与委托单位进行联合调查,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0.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局领导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委托县城联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县城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 县城乡规划局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调查立案责任:与委托单位进行联合调查,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0.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局领导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委托县城联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县城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 县城乡规划局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调查立案责任:与委托单位进行联合调查,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0.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局领导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委托县城联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县城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 县城乡规划局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调查立案责任:与委托单位进行联合调查,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0.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局领导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委托县城联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局工程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站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县城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 县城乡规划局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村镇规划管理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2.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村镇规划管理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村镇规划管理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村镇规划管理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村镇规划管理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 县城乡规划局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仅针对本单位依法许可的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 县城乡规划局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技术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技术股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技术股分管领导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技术股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技术股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 县城乡规划局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调查立案责任:与委托单位进行联合调查,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局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0.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局领导
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4.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委托县城联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局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县城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 县城乡规划局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人防办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负责人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局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局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局主管领导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局工程规划股及县城管相关人员
24 县城乡规划局 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行政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工程规划股经办人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
6.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
2.审核阶段责任:按总建筑面积核定应征收额度 工程规划股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分管股室领导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款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相关经办人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相关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履行缴交义务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 县城乡规划局 外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用地规划股负责人、分管领导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主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备案审查结果通知。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外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按相关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 县城乡规划局 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论证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工程规划股、交警大队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规划股、交警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通过或不通过审查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主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交通影响评价的备案审查结果通知。 工程规划股、交警大队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容积率批前备案审查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 县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工程规划股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工程规划股相关人员
3.审核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分管局领导
4.审定阶段责任:对审核做最终审定。 局主要领导
28 县城乡规划局 城市黄线、蓝线、绿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用地规划股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款。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用地规划股相关人员
3.审核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分管局领导
4.审定阶段责任:对审核做最终审定。 局主要领导
29 县城乡规划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初审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方案设计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 分管领导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局主管领导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件。 具体经办人
6.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相一致;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 县城乡规划局 临时用地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初审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方案设计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用地规划股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 分管领导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局主管领导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件。 具体经办人
6.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相一致;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1 县城乡规划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办公室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办公室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2 县城乡规划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经办人、分管领导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3 县城乡规划局 加以罚款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4.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办公室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主管领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办公室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4 县城乡规划局 抽样取证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扩大抽样取证范围的;
2.将抽样取证的物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3.利用抽样取证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使用或者损毁抽样取证的物品,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违法实行抽样取证,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报批责任: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决定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履行报批手续。 分管领导
3.决定责任:同意采取抽样取证方法收集证据,并出具法律文书。 局主管领导
4.执行责任:抽样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办公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5 县城乡规划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扩大登记保存证据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将登记保存的物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利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使用或者损毁登记保存的物品,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报批责任: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决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 分管领导
3.决定责任:同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并出具法律文书。 局主管领导
4.执行责任: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办公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 县城乡规划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股、县城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7.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工程股、县城管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分管领导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主管领导
5.送达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工程股、县城管负责人及经办人
6.执行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工程股、县城管负责人及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简易程序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相关责任人
37 县规划局 对经 济 社 会 发
展有 贡 献 的 信
访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开展奖励工作方案 办公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失职、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
利等行为的;
2.在组 织 活 动 过 程 中,收 费、摊
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
3.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
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
奖励 规 定 (试 行)>的 通 知》(中 组 发
〔2008〕2号)第十九条
2.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
推荐材料
分管领导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
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
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局主管领导
4.决定阶段责任:局有关会议研究通过
奖励对象
办公室经办人
5.表彰阶段责任:印发奖励文件,信息公
开。
相关责任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
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
资格或撤销奖励。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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