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86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 1.疫情上报阶段: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后,工作人员要及时上报。 | 农村经济综合服务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造成疫情蔓延的; 2.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人民政府 |
2.应急启动阶段: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汇报。 | |||||||||
3.疫情处理阶段: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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