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次数:384 次 【字体:
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备注
9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病死畜禽来源及时组织力量调查。 农村经济综合服务站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
2.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2.处理阶段责任: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害化处理机制意见的规定予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档案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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