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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08-20 浏览次数:3486 次 【字体: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减少灾害损失。
  二、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2.1  全县或局部地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4人以上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在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2万人以上;
  (3)在全县范围内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倒塌房屋0.02万间以上。
  2.2  发生4.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造成4人以上人员死亡;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
  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2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2.5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上饶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的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3.1.2 县减灾委组成如下:
  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
  秘书长:县民政局局长
  委员: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上饶县武警中队、上饶县消防大队、县林业局、县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外侨办、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经贸委、县统计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上饶县人武部、县公安局、电信、移动、联通上饶县各分公司、人保财险、国寿财险上饶县各分公司等保险机构、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人防办、县无线电管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3.1.3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县政府或县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上饶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县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1.4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减灾委主任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副主任
  秘书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减灾委秘书长
  成员:县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县委宣传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县物价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慈善总会、上饶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3.1.5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按规定报道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和救助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对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2)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请领、管理和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及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3)县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项目的监督管理。
  (4)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5)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控、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地震预报、地震现场监视、监测工作,组织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县水利局:负责监测、发布全县洪涝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主要水库放水量实施调度;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防洪和抗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督促镇(乡、街道)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7)县农业局:及时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负责帮助、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和动物疫病及农业植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8)县林业局:负责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防扑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病、虫、鼠害等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9)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地质灾害监测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及时开展测绘工作,提供灾区地理信息。
  (10)县科技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协同组织全县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研究。
  (1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12)上饶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13)上饶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县卫生局:负责抢救灾区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预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保障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医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5)县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开展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的排查鉴定,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房屋与市政工程的选址与规划,帮助与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16)县交通局:负责修复损坏或中断的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 水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17)县经贸委:负责医药储备的紧急调度工作。
  (18)县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县灾后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担县减灾委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
  (19)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及时播出抗灾救灾通知、公告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20)人保财险、国寿财险上饶县各分公司等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保险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其所属机构开展重大灾害的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
  (21)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2)县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23)县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视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24)上饶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灾区政府的请求,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5)县公安局:指导和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安全警戒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
  (26)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救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7)县工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28)县电信、移动、联通上饶县各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通讯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29)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30)县供销合作社: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31)县人防办:根据政府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城市人防专业队伍组建单位(或部门)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配合教育部门抓好学生在灾害中自救互救技能的教育工作。
  (32)县科协:组织协调各类学会开展抗灾救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33)县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协助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34)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管辖区的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5)县慈善总会:协助负责国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36)县物价局:加强灾区价格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调控市场价格,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稳定。
  (37)县安监局:负责制定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并预测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并建立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数据库,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网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演习工作。
  3.2  组织体系结构
  3.2.1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纵向“县减灾委(县应急指挥部)、县减灾办、各成员单位”相结合的组织体系结构。

3.2.2 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设在县民政局,具体承担县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县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减灾委员会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县减灾办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成立上饶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县减灾办主任担任。
  3.2.3 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上饶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上饶县武警中队、上饶县消防大队、上饶县人武部。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紧急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委、县无线电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委、县卫生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上饶县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上饶县各分公司。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上饶县武警中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局
  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上饶县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上饶县各分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局。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nextpage]  四、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县民政局协调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支持的同时,县和县以下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各级财政都要在预算中安排救灾经费,多灾易灾地区应多安排经费。
  4.1.2县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4.1.3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 物资准备
  4.2.1进一步扩大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以适应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各地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4.2.2 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市民政部门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铁路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县减灾办出具的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2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4.3.3 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镇(乡、街道办)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县、乡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乡两级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4 县、乡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08〕101号)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创新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共享交流机制。
  4.3.5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在10日内开展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救灾设备和装备主要包括车辆、船、计算机、手机、摄像(录像)机等,以及海事卫星电话、GPS定位仪器等通信设备。
  4.4.3 救灾应急期间,县减灾委和县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县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镇(乡、街道)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4.5.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助队伍。
  4.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业、水利、气象、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4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5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4.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助机制
  (1)完善救灾捐赠工作有关程序,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在全县现有各救灾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救灾捐助接收网络。
  (3)完善救灾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健全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和帮扶机制。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7.1 各地应有选择地把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人防地下工程等公共设施和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4.7.2 各种应急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4.8 救灾技术准备
  4.8.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应急救助等救灾技术支撑系统建设。
  4.8.2 民政、气象、水利、电信等部门应加强对救灾技术支撑系统的研发工作,增强救灾工作的科技含量。
  4.9 宣传、培训和演习
  4.9.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4.9.2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4.9.3 县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9.4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五、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1.1 民政、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5.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提出灾情预警。
  5.1.3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和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县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县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县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县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县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2.1  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县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上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上饶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见《上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上饶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上饶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林业生物灾害见《上饶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5.2.2各重点涉灾部门要按《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强预警预报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5.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的同时,应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各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各镇(乡、街道)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nextpage]  5.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减灾办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灾情新闻发布与宣传
  1、信息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信息发布的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怀;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省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2)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社会各界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良好风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我县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3)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有关防灾、抗灾、减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3、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1)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应送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应送水利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应送地震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的,应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应送气象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减灾办统一发布。
  4、涉外报道
  (1)国外境外记者申请采访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采访证件,使其在允许范围内有序采访。
  (2)对于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可根据国际舆论关注热点和境外媒体普遍关切,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台办、县外侨办等部门,适时组织境外记者赴现场集体采访。
  六、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当自然灾害风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威胁时,由灾害可能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
  6.2  预警响应程序
  预警响应启动,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启动建议,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6.3  预警响应措施
  6.3.1 启动预警响应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6.3.2 预警响应涉灾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每天向各级减灾办至少通报一次预警动态信息,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3.3 县减灾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查看灾情,进行应急准备检查。
  6.3.4 预警响应启动后,灾害可能发生地要做好随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各救灾物资储备机构24小时值班,做好装卸物资的有关车辆、人员准备。
  6.3.5 县减灾委适时召开专家会商会,研究灾害发展趋势,及时组织指导减灾和应急救助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害防范和救助工作。
  七、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7.2  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全县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3.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县或某一镇(乡、街道)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在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18人以上;
  ②在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万人以上,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6万人以上;
  ③在全县范围内倒塌房屋1.6万间以上,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
  (2)发生4.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造成20人以上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万人以上;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6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县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县迅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县减灾办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县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紧急设置避难场所,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县民政局迅速会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公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7)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求下拨救灾款(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请示。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县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7.3.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县或某一镇(乡、街道)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在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9人以上18人以下;
  ②在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8万人以上1.6万人以下;
  ③在全县范围内倒塌房屋0.8万间以上1.6万间以下,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2)发生4.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造成15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8万间以上1.6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见流程图2)。

3.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县迅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县减灾办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紧急设置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县民政局迅速会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公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求下拨救灾款(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请示。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县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Ⅱ级响应。
  7.3.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县或某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在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5人以下,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6人以上9人以下;
  ②在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4万人以上0.8万人以下;
  ③在全县范围内倒塌房屋0.4万间以上0.8万间以下,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倒塌房屋0.05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2)发生4.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造成8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4万间以上0.8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秘书长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县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县级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县领导的指示,县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民政局迅速会商县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镇(乡、街道)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县内救灾捐赠活动。
  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秘书长批准终止Ⅲ级响应。
  7.3.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县或某一镇(乡、街道)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在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4人以上8人以下,或在一个镇(乡、街道办)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8人以下;
  ②在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2万人以上0.4万人以下;
  ③在全县范围内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或在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倒塌房屋0.02万间以上0.05万间以下。
  (2)发生4.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造成4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办主任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县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组织由县级或科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民政局会商县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视情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镇(乡、街道)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办主任批准终止Ⅳ响应。
  7.4 其他突发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nextpage]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各级政府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救助方案,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部门、救助措施、工作程序和部门协作规定。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
  8.1.1 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灾情统计表。
  8.1.2 县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8.1.3 制定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
  8.1.4 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报告。
  8.1.5根据各镇(乡、街道)向县民政局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用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8.1.6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给《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8.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所借粮食首先为地方本级救灾储备粮食。
  8.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9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1.10 保险机构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8.2 恢复重建
  8.2.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组成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由民政、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成。
   8.2.2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保险机构准备好充足的理赔资金,及时支付赔款。
  8.2.3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有关台帐,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8.2.4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8.2.5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恢复重建款的请示。
  8.2.6县民政局根据各镇(乡、街道)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用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恢复重建。
  8.2.7民房重建工作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8.2.8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8.2.9商请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
  8.2.10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9.2.1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9.2.2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预案管理和更新
  县减灾办和县民政局负责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县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县政府批准。
  县各相关部门根据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各镇(乡、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镇(乡、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各镇(乡、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县减灾委备案。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的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十、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上饶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饶县地震应急预案》、《上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上饶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上饶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上饶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10.2规范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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