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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二次有色金属资源环保处置及多金属综合回收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发布时间:2015-07-23 浏览次数:597 次 【字体:
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以城市矿产、电子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综合回收的环保企业。项目以外购铜泥、含铜渣、废杂铜等为主要原料,通过还原熔炼、阳极精炼、电解等工序得到电解铜,生产规模为年产10万吨再生电解铜,江西省环保厅于2012年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

公司为了延伸产业链,拟对自产及外购的铜烟尘进一步回收锌,以及对竖炉渣进行进一步回收铜,同时对现有工程的竖炉进行改造,使用更先进的富氧熔炼工艺进行黑铜冶炼,阳极炉采用纯氧喷吹,可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项目改扩建完成后,以铜泥为原料,经过富氧熔炼、阳极炉熔炼、电解得到电解铜;再以自产和外购铜烟尘为原料经过浸出、萃取、电积等工艺生产电解锌;以富氧熔炼炉渣为原料,通过烟化炉熔炼得到冰铜,冰铜直接外售;以自产和外购铜电解阳极泥为原料,通过焙烧、分铜、分金、分银、还原等工序生产金银,以废钯铂催化剂为原料,经焙烧、酸溶、除杂等工序生产铂钯,再以金属钯为原料生产氯化钯。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可达成年产电解铜10万吨,电解锌1万吨、黄金4.5吨、银246吨、铂300公斤、钯1000公斤、氯化钯600公斤的生产规模。

二、建设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所在地: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茶亭工业园;邮编:334114

联系人姓名:余林;电话:15807938398email403762930@qq.com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单位所在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邮编:330029

联系人姓名:杨仁伟;电话:0791-86866515email43491454@qq.com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

环境空气:锅炉、阳极炉、富氧熔炼炉、烟化炉、烘干窑、焙烧炉烟气等,污染物主要为烟尘、so2、铅;地表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68t/d本项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是风机、空气压缩机、泵等,噪声源强约为90dba)。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炉渣、炉灰和生活垃圾等。

五、工程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1)锅炉烟气

锅炉烟气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器+双碱法法脱,除尘效率98%以上,脱硫效率85%以上,处理后的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经一根60m高的烟囱外排。

2)电解工艺废气

对蒸发结晶产生的硫酸雾采用水吸收处理,除雾效率90%,处理后的硫酸雾经15m高的排气筒外排。采用空气冷却塔冷却废电解液,处理后的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经车间屋顶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3)阳极炉

主烟道烟气和经集气罩收集的炉前烟气采用布袋除尘+湍球塔脱硫+活性焦吸附处理后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标准,阳极炉烟气经处理后通过两根60m高的排气烟囱排放。

4)富氧熔炼炉烟气

富氧熔炼炉烟气采用沉降罐+布袋除尘+湍球塔+脱臭装置+活性焦吸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的标准后通过一根60米高烟囱排放。

5)烟化炉烟气

烟化炉烟气经沉降+表面冷却+布袋除尘+湍球塔脱硫装置处理后,烟气排放能满足《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处理后烟气通过一根60m烟囱排放。

6)烘干窑烟气

项目烘干窑烟气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可满足《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处理后烟气通过一根60m烟囱排放。

7)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95t/d

8)本项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是风机、空气压缩机、泵等,噪声源强约为90dba),经本次现场监测,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3类要求。

9)本次评价固体废物主要为锅炉灰渣、竖炉及阳极炉渣、阳极炉除尘灰渣和生活垃圾等。

10)环境风险:项目建成后主要环境风险为可能存在的电解液泄漏、烟气事故排放、液氧、重油、硫酸和盐酸泄漏等引起的地表水、土壤、环境空气以及地下水污染。建设单位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后,可将环境风险减少到可接受范围。

六、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只要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本评价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可实现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因此,从环境角度考虑,该项目按后评价提出的实施方案建设是可行的。

七、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方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要查询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可根据以上联系方式直接到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查阅;或将e-mail传真至评价单位,评价单位确认索取人为本工程利益相关的公众后,将通过e-mail将报告书简本发送至索取人。查阅报告书简本截止日期为2015723日。若对本项目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以书面形式联系和反映,供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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